《电子商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这一规定确立了电子商务的协同治理模式。电子商务协同治理,是指由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管理,而不是仅由单一类型的主体进行监管。协同治理是现代社会管理的趋势。相对于传统线下市场,电子商务市场更具虚拟性、 复杂性,必须进行协同治理。

(一)协同治理模式的特点
1.多元共治
即由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的治理,不再实行单一的 政府监管。
2.分工协作
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的各方主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积极互动,按照各自分工承担不同的管理职责,在信息、资源等方面紧密协作。
3.政府主导
在协同治理模式下,政府虽然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但仍然在治理中处于中心地位。这是因为政府是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具有其他参与主体不具备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二)协同治理模式中的职责分工
按照《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实践,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
1.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制度、政策,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秩序,依照职能和权限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查处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
行业自律既是行业内约束规则的自我制定和实施,也是一种政府监管以外的治理手段。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互配合、有机结合,有利于社会利益与行业目标的均衡。《电子商务法》第八条规定:“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这一规定明确了行业组织的主要职责。
3.电子商务经营者
一般情形下,电子商务经营者是被监管对象。在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的一种类型,既是被监管对象,又是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主要体现在通过制定和实施平台内网络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实现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
4.消费者
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有两个途径。一是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机制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二是消费者组织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提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和检查等。
以上就是关于电子商务法根据当下的电商创业群体的相关治理办法,相信各位创业者能够理解其中的意思,如果想要获得更加便利的创业办法的话,不妨到易店无忧了解一下网店转让的相关信息!